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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源市工贸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和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禁入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9 11:20 信息来源:辽源市安全监管局

  辽安监管字〔2018〕152号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为落实《中共辽源市委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发〔2017〕34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全员岗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委〔2016〕15号)文件精神,制定《辽源市工贸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和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禁入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安全监管局将文件印发至本辖区内工贸行业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

  辽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辽源市工贸行业从业人员准入和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禁入制度(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全员岗位安全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吉安委〔2016〕15号)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一)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准入制度。工贸行业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工贸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工贸行业企业必须组织新任用或者新招录的“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经专门安全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三级教育”制度。企业必须对“三项岗位”人员以外的新录用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厂区、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了解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及操作规程;具备对工作环境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的能力;掌握应急处置和个人防险、避灾、自救互救方法;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工贸行业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二、重大事故责任人员禁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以上职责的做出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责任编辑:王玥) [纠错]